教学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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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规范
2023-10-10 15:08 临床学院教务科  审核人:   (点击: )

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必须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教师明确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和职责。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原《遵义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总则、教师素质、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的职责和权利、教师的任课资格、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教学过程、教学检查与教学总结、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附则,共十章三十一条。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校所有教师系列职务人员,参与教学过程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教师素质

第四条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一)教师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自觉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当好学生政治思想上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教师要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牢固树立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精神;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情操,并用自己的优秀思想和良好作风为学生树立楷模,真正做到严以律已,为人师表。

第五条应具有渊博的知识素质

教师要有宽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素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转变旧的教育观念,树立适应二十一世纪科技发展需要的新观念,因此,要求教师不但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还必须具备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知识、现代化教育方法和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应具有较强的能力素质

教师要有较高的教育能力,即:教学组织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及外语应用能力。同时,教师还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组织教学、传授知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要把创新意识当成日常工作中的一种自觉与自律行为,并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创造性精神。

第三章 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教书育人

(一)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是每个教师的崇高职责。

(二)按照教育教学规律组织教学,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及爱国主义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师要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坚持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四)要主动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引导学生自觉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和科学的作风。

(五)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授课。

第八条 认真完成具体教学工作

(一)教师要参与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基本建设,包括研究制定所任课程有关的教学资料、选编教材及其辅助教学资料,参加实验室工作。

(三)承担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实验课、课外科研指导、组织指导临床见习、实习,参加听课与观摩教学、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等教学任务。

(四)对学生考试、考核成绩进行评定,承担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试题分析、考试成绩分析、组建试题库等教学工作。

(五)积极参加教育思想、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学习与研究,积极承担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等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并承担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 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教师的职责。

(一)教师应参预教材的选用与论证工作。

(二)根据课程表及教学进程表填写教学任务书,编写符合要求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案、讲稿、课件或指导书。

(三)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组织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大纲有变动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部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根据课程表及教学进程表进行教学活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者,应根据课程调整的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教师要参加所任课程的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及阅卷等工作。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要检查助教备课、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并把好质量关。

(五)教师在各部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命题、监考、阅卷、试卷质量分析、考试成绩分析等工作,及时准确地评定、报送学生课程成绩。

(六)年级辅导员与教师一起做好任课班级学生的考勤工作,相互交流教学信息和学生学习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七)根据各专业教学工作的需要与可能,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助教的工作。助教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程教学工作,并通过协助课程教学提高个人教学水平。

(八)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既要教好书,按照教学规律组织教学活动,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又要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在多方面成为学生的楷模。

(九)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引进本门课程的新成果、新进展,开阔学生视野。特别要注意引进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充实教学内容,提高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及适应性。

第十条 教师的权利。

(一)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和考勤权。

(二)对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有评定权。由主讲教师签名的学生课程成绩,除接受教研室主任、各部系主任及学校教学业务主管部门的复查外,不受其他人员和部门的干预。

(三)有权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提出教改实施方案,经教研室、部系研究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试行。

(四)在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中,对评估结果或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五)教师可通过学校的网络平台,将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电子教案、课件等上网,辅助课程教学活动。

第五章 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门课程的理论授课教师需由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二)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本课程教材及辅助教材,广泛查阅相关教学参考书,掌握一定的中外文参考资料及一定数量的背景知识和实际素材。

(三)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现代化教学的方法和手段,懂得教学规律与教学原则。

(四)要完成所任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实践,参加过两遍以上辅导答疑,熟悉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

(五)老教师讲授新课程或使用新教材,须通过教研室组织的试讲,合格后方可上讲台授课。

(六)对以往授课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课任务时,须试讲合格后,教研室向部系说明该教师参加讲课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部系审核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授课任务。

第十二条对新开课教师的要求

(一)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如模型、挂图、幻灯、仪器等)。

(二)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实验课等教学环节,必须经过两次以上的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辅导,方能独立胜任。

(三)经教研室、部系进行试讲认为教学合格。

(四)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经过学院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学习教育理论和教育心理学,取得培训合格证。

(五)按照课程的基本要求与教学大纲的规定,广泛阅读所任课程的教材,能较全面地掌握拟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对教材的重点、难点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并至少写出一学期课程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教案、讲稿、课件。

(六)必须随堂听课,完成该课程的听课任务,并参加该门课程和2-3门相关课程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优良。

第十三条校内专职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各部系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务,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经教研室、部系进行试讲认为教学合格。

(二)具有其他系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十四条从外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部系应向教务处及人事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教学履历及相关方面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聘请任课。

第六章教师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是教学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圆满完成的首要保证,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全过程和日常生活中,都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一)教师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进程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停)课或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教师必须在上课预备铃响前到达教室,按时上、下课。

(三)每个教师都要服从部系和教研室的教学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

(四)助教必须随堂听课,以便掌握教学实际情况,提高实验教学和辅导答疑质量。个别确因其他工作繁忙,不能坚持随堂听课者,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减少随堂听课次数,但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除助教随堂听课外,教师之间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8学时,并按要求做好听课记录。

(五)教师要具有良好的礼仪行为,在课堂上要衣着整齐,仪态端庄,举止得体,自然大方。要用高校教师行为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准吸烟,不得坐下讲课,不得接听电话,营造良好的课堂秩序和环境。

第七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备课

(一)备课的具体要求见《遵义医学院备课试讲制度》

第十七条讲课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形式。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准确地把握该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既要重视传授知识,又要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二)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不得任意增减学时或变动基本内容。如因教学改革需要对教学内容作较大变动,应经教研室研究,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三)教师既要认真讲好课,又要严格要求学生,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指导,对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负责。

(四)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五)在课堂上,采用普通话讲授,语速适中,提倡和鼓励在条件具备时采用双语教学,板书、图表及课件应规范清晰,字体大小适中,应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不低于15%,课堂讲授语言应规范、准确、精练,语言表达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同时应充分调动课堂上学生的积极性,保证教学效果。

(六)课堂讲授要容量饱满,密度适量,按教学进程完成教学任务。

(七)助教应积极配合主讲教师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辅助工作,主讲教师与助教应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所教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课外指导与辅导答疑

(一)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研小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了解学生接受知识情况,解答学生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学习方法,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三)答疑可采取当面或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人才。

第十九条课堂讨论

(一)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可根据课程特点与要求组织课堂讨论。

(二)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制定出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教学方法,并写入教案。

第二十条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

(一)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和督促学生的学习,可根据需要布置作业。

(二)收交的作业(实验报告),应认真批改,做出记录。

(三)平时的作业(实验报告)成绩可作为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实验

(一)实验课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接受基本实验技能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实验课,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各种仪器(包括机器设备)、仪表,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的基本能力。

(二)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课的改革探索,着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及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严格按实验大纲及课程教学进度进行实验课教学,实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改变实验课的规定时间,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四)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作,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实验课应尽可能开设综合性、设计性项目。

(五)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对实验过程的安全负责。

(六)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学生实验课成绩(含出勤、实验态度、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及实验考核)应按一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二条见习

(一)临床见习是临床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理论联系实际,初步接触和认识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训练临床基本技能,了解正规体格检查的基本程序和一般实验诊断的临床意义,学习病历书写的基本格式,了解临床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一般护理常识,为毕业实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各临床教研室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见习大纲,有专人负责。明确见习的要求、内容、方法,切实做到每次见习有计划、有要求、有病例、有训练项目、有考查内容。

(三)各教研室(或教学医院有见习教学任务的科室)要指定一名教研室副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本科室的见习教学工作,指定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三年以上)住院医师承担带教任务。带教老师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和临床工作的实际,按照见习大纲要求提前选择好教学病例,以保证有足够的病例供学生见习,确保见习教学质量。

(四)临床见习要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见习结束要进行见习考核,其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成绩。

(五)其它专业的见习,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毕业实习

(一)毕业实习是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科学作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的最后教学阶段。毕业实习的教学,应按照毕业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带教老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带教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科学作风和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观察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正确书写病历和撰写毕业论文的能力。

(三)应严格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要求进行,保证实习时间和各实习环节

内容的质量。

(四)带教老师对学生实习出勤情况应进行认真地考勤登记,以作为实习评分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旷者,按毕业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毕业实习结束后,由教务处和各部系负责毕业考试和实习成绩的评定与报送工作。

(六)毕业实习结束后,各部系应对专业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交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毕业论文(设计)

(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遵义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考核要严格按教务处考试中心安排的期末考试日程执行。凡在期中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必须按规定报教务处批准并按期末考试要求组织考核,否则其考核成绩无效。

(二)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公开答辩、笔试等方式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学习态度、提问、作业、测验、实验、实际操作等。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百分制计分,某些特殊情况也可按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四)有关考试工作的详细要求按《遵义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教学总结

第二十六条教学检查

(一)教学检查是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对教师授课过程和各教学环节的检查,形成信息反馈,以利于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先进的教学经验,也有利于对教师的考核。教学检查分初期检查、中期检查、后期检查。具体内容见《遵义医学院教学检查制度》。

(二)初期教学检查。任课教师应将授课计划、教案收集整理以备检查。对于本课程使用的各种教具、仪器设备也应做好使用准备,并在初期教学检查时汇报是否存在问题。教研室将初期教学检查总结交部系,部系将教学检查总结于开学后第三周前交教务处教育与质量控制中心。

(三)中期教学检查。在中期教学检查前,任课教师应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包括教学进度是否按规定计划执行、进度超前或滞后的原因以及教学记录等资料。

(四)后期教学检查。部系教学工作计划执行完成情况,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完成情况,实践教学环节实施情况;期末考试考务工作组织和落实、考风考纪建设情况;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情况;评教评学情况;新老教师传帮带情况。

(五)任课教师应欢迎行政领导、同行专家参加听课,对于他们和学生给予的评价结果,以正确的态度认真分析,制定改进措施,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授课艺术和授课效果。

(六)实践性教学的指导教师应准备好各类教学大纲、指导用书、实践教学安排等教学资料。实验、见习、实习工作的准备和完成情况,实验报告的批改情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准备是否组织严密,辅导是否及时准确,评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教学总结

(一)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后,各部系对本学期教学工作应进行总结。通过总结回顾,找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总结好的经验,明确下学期改进教学工作的努力方向。

(二)任课教师的教学总结应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工作量、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教学效果、考试情况分析、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课外辅导、考试命题是否符合标准、本学期教学工作中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不足等内容。

(三)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有关教学资料收集、整理,以便存档和备查。

(四)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后,还应对本人的教学工作态度、执行规章制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遵守教学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等方面进行总结。

第九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八条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一)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二)学校设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优秀教师奖、课堂教学评估优秀奖、教师讲课竞赛奖、优秀多媒体课件奖励、优秀教案奖励等,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推荐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因教学检查、专家督导、领导听课、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为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四)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个人的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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